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身份证住址追加专用读写设备是遵循以上法律要求,根据二代证住址追加的特殊要求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设计的公安专用设备,通过与人口信息软件配合使用,完成公民常住户口迁移时的住址变更记录。该设备包括GGS0520身份证住址追加专用读写终端和GGS0530身份证住址追加专用读写器两个型号。GGS0520由超微电脑、身份证读写器、指纹识别器(选配)三大部分组成,内置的专用安全模块只能对身份证追加区进行新住址追加和对已追加记录读取,对已追加记录不能删除、改写。